《唐山市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今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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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今起施行

《唐山市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今起施行

文章来源:唐山人才网
2024-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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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10月31日召开的市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唐山市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下称《条例》)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我市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全面纳入了法治轨道,推动从环境卫生治理向全面社会健康管理转变,深入推进健康唐山建设。

《条例》制定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立法原则,共六章三十二条,主要围绕组织与职责、人居环境改善、社会健康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全面规范。将爱国卫生工作与健康促进工作高度融合,突出唐山特色。

突出健康,精准立法。《条例》明确“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构建“大卫生、大健康”治理格局。推进文明、健康唐山建设,突出爱国卫生工作的社会性、群众性特征,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宣传教育,引导公众树立健康第一责任人的理念。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卫生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将卫生环境改善纳入城市更新工作,组织开展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治理,推进城乡环境卫生优质均衡发展。

厘清职责,明确主体。《条例》明确了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多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的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实行属地管理、预防为主、群防群控、依法科学治理、全民共建共治共享的原则。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的领导和体系建设,爱卫会各成员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

聚焦问题,关切民生。《条例》遵循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理念,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一老一小”和学生餐的健康服务问题,规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应当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签约人员开展健康评估,针对老年人、慢性病人等重点人群制定个性化健康管理方案,提供健康指导与干预;心理健康服务机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公众心理健康的科普宣传、教育和预防;学校、幼儿园、养老服务机构等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健康服务工作;学生餐配送企业和中小学校、托育机构、幼儿园应当按照规定配备营养工作人员,供应符合中小学生、婴幼儿营养餐标准的食品。针对群众关注的管道直饮水、现场制售饮用水水质安全问题,明确管道直饮水、现场制售水经营管理者应当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总结近几年新冠疫情防控经验,明确要推动爱国卫生运动与传染病、慢性病防控等紧密结合,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坚持中西医并重、传承与创新相结合,发挥中医药在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中的独特作用。

奖惩结合,促进工作。《条例》规定,对在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单位不按照规定参加灭杀病媒生物活动或者病媒生物密度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使用药物、器械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使用违禁药品的,管道直饮水或者现场制售饮用水经营管理者供应的生活饮用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的,明确了执法主体和具体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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